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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水泥行业协会,英文:Beijing Association of Cement Industry,缩写BAC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水泥及行业相关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B座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同其他行业的关系。
(四)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五)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规范水泥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七)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北京的水泥生产、销售及相关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的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2日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