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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墙体材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Wall Materi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BW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墙体材料的生产、经营、技术装备、配套材料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信息、应用等单位自愿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建材行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北京建材、行业联合会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配楼B座206号。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对北京地区的墙体材料行业状况以及墙体改革和墙体节能进行调查研究,对编制墙体材料行
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建筑节能提出建议;
2、开展行业统计,监测经济运行情况,发布行业信息,发挥行业管理职能;
3、开展专业工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
4、开展行业内外经验交流,办好会刊,沟通信息,加强宣传,提高协会和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
竞争力;
5、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推广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墙体改革先进技术,提高会员企业的
科技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6、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规范墙体材料市场秩序;
7、认真完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均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2、应取得工商企业登记执照,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执照;
3、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4、按照章程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退会程序:
1、凡加入本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并颁发证书。
2、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本会活动和内部事务的管理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履行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和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提出解决处理办法;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协会的业务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3、秘书长为专职,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平,善于团结同志;
4、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其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兼任其他社
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管好本会财产、资产以及人事、党建、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决定后履行聘任手续;
3、负责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会长审定后履行聘任手续,
4、按有关规定管好财务及专职人员;
5、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事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工作;
5、对协会违反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行为监督;
6、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5、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坚持持证上岗。会计人员按《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政府财务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者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需要由理事会单位作出终止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北京金隅集团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1 年 2月 25 日经会员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