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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矿业协会(简称:北京矿协。英文名称为 Beijing Min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BM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原地质矿产局)、北京金隅集团(原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北京首钢总公司、北京矿务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自愿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矿业行业的的志士仁人,推动北京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B座1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本市矿业行业基本情况、矿产品的供需形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产品市场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为矿业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社会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矿业法规和政策。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矿业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诉求。
(三)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科技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山建设。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推动企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并参加国内外有关矿业的管理、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国际矿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推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加强与矿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联系,承办政府部门和中国矿联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北京市从事矿业勘查、设计、教学、科研、矿山建设、矿山投资部门、采矿(矿泉水、地下热水)、选矿、矿山设备制造和矿产品加工销售及其他与矿业有关的合法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四)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有协调策划能力,应熟悉本会专业,为专职且采取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协调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 6月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